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告巴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增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曄祺 、 黃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柒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