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山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何以請求違約金34250元,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山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既稱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何以請求違約金34250元,請再表明請求標的。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