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35號原告 郭睿恩 被告 葉冠昱 上列被告葉冠昱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