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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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豐原簡易庭開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豐原簡易庭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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