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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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郭文太
張基正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契約第十一條約定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且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里村○里路○○號,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吉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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