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四小包(純質淨重參點陸壹公克)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查扣案之粉沫四小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係海洛因純質淨重三點六一公克等情,有該局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押之粉沫四小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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