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壹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明文。
二、經核附件聲請書聲請沒收銷燬扣案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四二公克),為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志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文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