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催字第81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路○○○號之12)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一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大陸來台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95年5月13日死亡,在台無親屬,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生前之主管機關,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條規定,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對該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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