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冠興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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