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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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添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3年度偵字第10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
三、按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法院並不受其拘
束,仍應逕行審判(最高法院23年非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案被告所犯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被害人甲○○
於民國10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起訴狀1件並載明
撤回告訴之意旨,本院仍須就本案予以審理,合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孫立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