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日商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asaru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王慧綾 律師 林大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號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黃賽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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