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