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澎湖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蕭文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根寶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3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7,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宏榮
法官孫健智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