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
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火炎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育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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