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陳厚達 原告與被告 葉凱禎 律師( 陳泰崇 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