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6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韻靜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復偵字第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莊韻靜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莊韻靜及 王若蘭 分別係 雷卡洛 之現任及前任妻子,渠等間因子女探視、教養及監護權問題屢有糾紛,詎莊韻靜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電腦設備連結至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並以其向「臉書」申請之帳號登入後,以暱稱「柔老娘」之名義,在臉書網站所設置而為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個人動態消息網頁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或圖片侮辱王若蘭,足以貶損王若蘭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王若蘭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莊韻靜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卷第
26、3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若蘭、壹證人 郭雅琴 、林岱芸於警詢或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警卷第8-9頁、偵卷一第5-7頁、偵卷二第7-8、14-15、18-19頁)大致相符;復有臉書網頁畫面列印資料(警卷第17、19、23頁、偵卷一第
9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評價。查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臉書帳戶內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而該等文字中之「這裡沒有你的客兄」、「臭俗辣婊子」、「不要臉」、「賤胚子」等詞及載有「Bitch」(起訴書誤載為Bitsch)、「Fuckyou」等字樣之相片,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含有重大鄙視、輕侮對方之意,其中「臭俗辣婊子」、「賤胚子」、「Bitch」等字眼,更含有女性歧視之意涵,足使告訴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故為侮辱告訴人之言論無疑;又被告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任意瀏覽之網頁空間張貼、刊登上開文字,此觀諸卷附網頁列印資料上有多人按「讚」之紀錄,當符合「公然」之要件甚明。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辱罵告訴人之文字,均在同一臉書網頁,並侵害同一法益,張貼之時間雖不相同,然不宜將各次張貼行為獨立獨立看待,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審酌被告因子女探視問題,與告訴人發生齟齬,不知以理性之方式解決問題,竟利用網際網路傳播性甚高之媒介,於臉書上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照片侮辱告訴人,因而損及告訴人之名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亦使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迄今仍未獲告訴人之原諒,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情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嘉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梁瑜玲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張貼內容│├──┼───────┼──────┼────────────┤│1│102年3月18日│高雄市鼓山區│1.W小姐妳真的很不要臉,│││下午1時30分許│大順一路923│自己偷吃還敢說別人,好││││號附近某處│笑的是,還對自己小孩說│││││謊去大陸做酒店,拜託ㄟ│││││,大陸隨便一個掰咖的去│││││上班都比妳漂亮,妳去是│││││想要丟誰的臉ㄚ?更可笑│││││的是,妳的謊被戳破了!│││││!!!│││││2.載有「Bitch」(起訴書│││││誤載為Bitsch)之相片。│├──┼───────┼──────┼────────────┤│2│102年6月19日│高雄市鳳山區│1.有一種人很不要臉,就是│││晚間8時許│文化西路160│拿了所有好處,捲走所有││││巷26弄1號4│錢,之後又向無知且天真││││樓│的人說:「寶貝,我真的│││││好愛你們,好多好多」。│││││去妳娘的,說這些妳自己│││││都不會吐喔?還是妳根本│││││搞不清楚自己的情感?不│││││要再說「這是天性」這種│││││話讓人發笑了,選擇離開│││││的是妳,真的很愛會選擇│││││留下來,或帶走你口口聲│││││聲說好愛的一切。所以這│││││種人,真的不配說愛,我│││││只想告訴妳,去妳媽的賤│││││胚子,別讓我一直像害喜│││││一樣吐不停。│││││2.載有「Fuckyou」之相片│││││。│├──┼───────┼──────┼────────────┤│3│102年6月23日│同上│00-0000000妳臭俗辣喔?打│││晚間8、9時許││電話來不出聲,然後掛掉很│││││好玩嗎?這裡沒有妳的客兄│││││哦!打錯要說對不起!知道│││││嗎臭俗辣婊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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