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94號
原 告 江曾春花
輔 助 人 江德泉
被 告 魏江 文枝(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 魏江文枝 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1月4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
得利,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憑,然被告魏江文枝已
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106年12月1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為憑,則被告魏江文枝顯無當事人能力,依其
情形亦無法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魏江文枝之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