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67號
原   告  莊寶城
被   告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賴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係在臺南縣,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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