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莫萍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有
限公司,於104年9月11日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107年3月23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包括本金、利息、
違約金等)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
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然因相對人之戶籍址查無此人,
無法送達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信封、相對人
戶籍謄本、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等件為證,是相對人
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致聲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
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是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照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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