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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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玉良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9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玉良犯重利罪,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行「其基於重利之犯意」應更正為「其各基於重利之犯意」,附件附表所示利率部分均更正為附表一所示利率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至於利息部分,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民間無擔保借貸利息通常為月息2、3分(即2%、3%),為一般有民間資金往來經驗者所熟知,相關報章雜誌對銀行及民間利息之起落,亦時有報導,故雙方約定之月息若未逾3分(3%),依我國國內現階段對於資金成本之評估,尚非屬顯不相當之重利(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0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防止重利盤剝,參以我國目前經濟狀況、有關法令與金融業、一般民間利率、民法第204條、第205條之法定利率等情形,並比較一般債務之利息。經查,本件被告程玉良所收取之利息,週年利率高達429%、429%及872%,遠遠高於法定約定利率年息20%之上限,亦較諸一般民間借貸利率月息2、3分(即2%、3%)顯有特殊之超額,是其收取利息標準與其借款原本相較,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現今銀行融資管道甚多,一般人倘無特殊事由(諸如需錢孔亟、或無貸款經驗等),當不至捨正常融資管道而以支付與原本先不相當之高額利息方式向他人貸款,又被告為成年、智識健全之人,當可知悉其取標準遠高於一般債務之利息,而告訴人 蔡月霞 卻甘願支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予被告,足認被告正係利用告訴人需錢孔亟等情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欲趁告訴人急迫而取得重利犯意甚明,是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前後3次貸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其所犯上開3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為圖不法厚利,竟趁他人需款孔亟之際貸予金錢而收取高額利息,損害社會風氣,破壞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告訴人亦指稱被告並未恐嚇追討借款,犯罪手段非屬嚴重,並審酌被告放款之金額及所收取之利息,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
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晶片卡0000000000)及電話簿1本,被告於警詢中供稱連絡朋友使用等語,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有何關聯,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雅蘭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預扣利息│實際給付之│告訴人所簽發之│利率│備註││││(新臺幣││金額│支票面額、張數││││││)││││││├──┼────┼────┼────┼─────┼───────┼─────────┼─────┤│1│102年3月│30萬元│4萬5千元│25萬5千元│面額10萬元支票│利息每15日為1期,│已清償│││││││3張│每期利息4萬5千元,│││││││││年利率429%(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月利率30%,年利│││││││││率360%,應予更正│││││││││)││├──┼────┼────┼────┼─────┼───────┼─────────┼─────┤│2│102年5月│30萬元│4萬5千元│25萬5千元│面額10萬元支票│利息每15日為1期,│已清償│││││││3張│每期利息4萬5千元,│││││││││年利率429%(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月利率30%,年利│││││││││率360%,應予更正│││││││││)││├──┼────┼────┼────┼─────┼───────┼─────────┼─────┤│3│102年7月│81萬5千│21萬5千│60萬元│面額11萬5千元│利息每15日為1期,│尚未清償完││││元│元││、10萬、27萬元│每期利息21萬5千元│畢(已清償│││││││支票各1張及面│,年利率872%(聲│50萬元)│││││││額16萬5千元支│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票2張│載為月利率52%,年│││││││││利率633%,應予更│││││││││正)││└──┴────┴────┴────┴─────┴───────┴─────────┴─────┘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9848號被告程玉良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護人 趙家光 律師
陳松甫 律師上被告因重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程玉良自稱「小曾」、「小郭」,自民國101年3月間某日起,在自由時報分類廣告上刊登內容為「輕鬆借貸0000000000」之廣告,招攬不特定人撥打電話向其借款,再趁借款人急迫、輕率之際,於貸與金錢時,向借款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基於重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別於預扣附表所示金額之利息後借款與蔡月霞,再向其收取附表所示之利息。嗣因蔡月霞不堪負債而報警,警方於雙方約定102年8月15日下午4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前交付利息時,當場逮捕程玉良,並扣得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為0000000000)及電話簿1本。
二、案經蔡月霞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玉良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月霞於警詢時所為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扣案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程玉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嫌。其先後3次借款與告訴人之行為,因每次借款時間已間隔2月以上,顯見借款當下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具被告供承在卷,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檢察官董秀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2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借款日期│借款金額│預扣利息│實際給付之│告訴人所簽發之│利率│備註││││(新臺幣││金額│支票面額、張數││││││)││││││├──┼────┼────┼────┼─────┼───────┼────┼───┤│1│102年3月│30萬元│4萬5千元│25萬5千元│面額10萬元支票│月利率30│已清償│││││││3張│%,年利│││││││││率360%│││││││││││├──┼────┼────┼────┼─────┼───────┼────┼───┤│2│102年5月│30萬元│4萬5千元│25萬5千元│面額10萬元支票│月利率30│已清償│││││││3張│%,年利│││││││││率360%││├──┼────┼────┼────┼─────┼───────┼────┼───┤│3│102年7月│81萬5千│21萬5千│60萬元│面額11萬5千元│月利率約│尚未清││││元│元││、10萬、27萬元│52%,年│償完畢│││││││支票各1張及面│利率633│(已清│││││││額16萬5千元支│%│償50萬│││││││票21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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