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
丁○○子○甲○○辛○○癸○○己○○庚○○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