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斌選任辯護人陳瑩紋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政斌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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