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
110號被告 洪麗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透明結晶1包(淨重0.74公克,驗餘淨重0.724公克),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10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610號卷內可稽;且被告洪麗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6年12月26日釋放出戒治所,而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