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十五日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九十七年五月五日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八五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判決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二月又十五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判決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七月。上開數罪刑現均經移付執行在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五月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五八九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