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戊○○
庚○○己○○丁○○共同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0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林恆吉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