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5號原告 陳彬 其被告 孟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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