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 鄭文榮 被告新幹線茶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30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