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2號原告 詹柏聖 被告 吳長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9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