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07號原告 周瑞明 訴訟代理人 王佳思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基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