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伍振昌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伍淑昭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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