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郭家盈 被告 潘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屏東縣○○鄉○○○段○○○○○○號面積65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3,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90,800元(計算式:659×1600×3/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併請提出下列資料:㈠起訴狀繕本所欠缺分割方案之附圖。
㈡現況照片(含地上物、道路等)、現況圖並附註說明(含
地上物所有人或土地分管使用人等)、地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法定空地位置面積,另附繕本。
㈢前與被告協議分割方法之情形,俾本院明瞭爭執所在。
㈣被告潘來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㈤被告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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