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被告 鄞明滿
蔡素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件原告提起預備合併之訴。先位之訴部分,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屏東縣○○鎮○○○段二小段83地號土地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備位之訴部分則請求撤銷上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鄞明滿有新台幣(下同)1,890,698元之債權,其訴請確認及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357,200元(11700×116=0000000),尚較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57,200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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