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45號聲請人 賴品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本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4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偉志 │104年11月18│未載│2,800,000元│CH609926│││││日│││││├──┼─────────┼──────┼──────┼────────┼──────┼──┤│002│廖偉志│105年3月1日│未載│100,000元│CH278495││├──┼─────────┼──────┼──────┼────────┼──────┼──┤│003│ 賴東興 │87年9月25日│未載│196,884元│TH0000000││├──┼─────────┼──────┼──────┼────────┼──────┼──┤│004│樺蒼精密有限公司│105年2月20日│未載│88,400元│CH281562││├──┼─────────┼──────┼──────┼────────┼──────┼──┤│005│ 陳宥宏 │104年12月1日│未載│100,000元│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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