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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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9號聲請人 柯杜瑞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政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柯杜瑞琴│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6年2月28日│10,000元│0000000│││││分行│││││├──┼─────────┼─────────┼──────┼──────┼──────┼──┤│002│柯杜瑞琴│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106年2月28日│50,000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