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勞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上字第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被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而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