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大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大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大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大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大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662號│字第526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107年度訴字第3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8年3月2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107年度訴字第3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10日│108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6號│第60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