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蔡隆豐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被告 洪順清
洪串 楊坤進 洪滿 蔡清佐 洪永章 洪永憲 洪叔芬 洪曉玲 洪曉萍 洪崑敏 兼洪 劉緞 之繼承人 洪崑童洪劉緞 之繼承人 洪綢 兼洪劉緞之繼承人 洪崑芳 兼洪劉緞之繼承人 洪淑姿 兼洪劉緞之繼承人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林邊鄉農會代理人 蔡錦瑞 法定代理人 黃金順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二一五三‧八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清佐取得」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二五一三‧八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蔡清佐取得」。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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