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久銀 、 蕭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9,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