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蔡隆豐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 律師被告 洪順清
洪串 楊坤進 洪滿 蔡清佐 洪永章 洪永憲 洪曉玲 洪曉萍 洪叔芬 洪崑 敏洪崑童洪綢 洪崑芳 洪淑姿 受告知訴訟人屏東縣林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順 代理人 蔡錦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4頁第3行關於被告「 洪清順 」及第7頁附表二關於應受補償人「洪清順」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順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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