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原告田晉五金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君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 律師
葉俊宏 律師 黃子芸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鎮山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 黃欽佩 、 黃慈姣 之訴訟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