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二六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當事人間請求呈報遠東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遠東石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十五年間之股東會解散決議會議記錄及資產負債表等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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