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丙○○即原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七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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