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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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告訴人撤回其告訴,刑事部分業據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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