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聲請人 鄒秀珠 即債務人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自民國99年3月起薪資減少之原因。
二、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 徐祖揚徐祖偉 設籍地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二設籍地址自76年1月起迄今之不動產權利異動資料。並說明何以聲請人與其子徐祖揚、徐祖偉未設籍同址。
三、提出徐祖揚、徐祖偉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徐祖揚、徐祖偉現有無從事任何工作,若有,其每月收入為何?若無,其原因為何?
四、陳報徐祖偉現就讀之學校與科系、每學期之學雜費金額、因具低收入戶身分得減免費用項目及金額、有無申請就學貸款,以及有無其他就學補助款。
五、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並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銀行實際借貸數額,以及聲請更生前向各債權銀行清償債務之情況。
六、提出聲請人及徐祖揚及徐祖偉於聲請更生前一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含行動電話費用)及支出證明文件。
七、陳報聲請人賃屋地址,並說明該房屋出租人與聲請人間有無親戚關係,以及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八、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說明聲請人之收入支應必要支出後,如已無餘額可供運用,則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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