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6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建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金昌民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上訴人 林紀東
劉志文曹遠謙 . 曹如榮 (同上) 王耀進 唐劍萍 (即 鍾永萬 . 鍾天竣 (同上) 鍾宇昭 (同上)鍾琪(同上) 鍾永馨 鍾永台 鍾永梅 鍾永青 鍾永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林傳哲 律師 謝玉玲 律師上訴人 陳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2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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