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九十七年度金訴字三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芳華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