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九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麻藥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四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甲○○業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二月三日死亡,此有甲○○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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