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三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陳玉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壹萬元│TAA一八一一O││││││││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