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 邱奕乾 即 邱阿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4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惠茹┌─────────────────────────────────────────────┐│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原股票權利人:邱阿清│├──┼──────────────┼───────┼───┼────┼──────────┤│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原股票權利人:邱阿清│├──┼──────────────┼───────┼───┼────┼──────────┤│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原股票權利人:邱阿清│├──┼──────────────┼───────┼───┼────┼──────────┤│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原股票權利人:邱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