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A女(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9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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